26日大连产“佳之选”鸡蛋检出三胺
28日湖北京山产一款鸡蛋检出三胺
29日山西“慈云祥”牌鸡蛋检出三胺
29日湖北公安产一款鸡蛋检出三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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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香港10月28日电香港食物安全中心28日公布最新一批食品样本三聚氰胺检测结果,其中“湖北京山鹏昌农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一个鸡蛋样本三聚氰胺含量超标。
食物安全中心发言人说,在这批检测的55个样本中,54个合格,有关产品包括奶、鸡蛋、奶粉及婴儿奶粉,不合格产品样本为鸡蛋,由“湖北京山鹏昌农产品有限公司”出产,被检出的三聚氰胺含量为百万分之2.9。根据有关规定,该产品的三聚氰胺法定上限为百万分之2.5。undefinedundefined
发言人说,不合格样本是从一间酒楼抽取的,中心已向有关食肆和分销商发出警告信,要求停止使用和售卖不合格的产品。中心也已通知业界有关检测结果,并要求他们停止售卖不合格的产品,并建议市民停止食用有关食品。
据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透露,豆粕、骨粉是目前鸡食用的两种主要饲料,衡量两类饲料是否合格的主要标准是“蛋白质”含量和钙的含量,所以无良生产者可能会在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以提高蛋白质含量,形成“合格”产品。这样,每吨饲料成本可以从八九千元降低到五千元左右。
三胺蛋每只成本3角
由于价格低,鸡蛋厂商也愿意购买这种饲料。“吃了这样饲料的鸡下的蛋每只成本只要0.3元左右”,该人士还介绍,有些企业还从各地收购这些低成本鸡蛋贴牌销售,企业自身都不知道这些鸡蛋的真正源头。
食品专家表示,市场上其他鸡蛋是否含有三聚氰胺,还有待进一步检查确认。专家称,三聚氰胺鸡蛋对人体会造成多大影响,目前还没有相关数据,但与三聚氰胺含量高低和食用数量会有关系。
吃鸡内脏须注意
该专家同时表示,食用过问题饲料的鸡,体内也有存在三聚氰胺的可能,尤其是鸡内脏,特别容易积累三聚氰胺等有害物质。
三省四企业鸡蛋检出三聚氰胺
26日大连产“佳之选”鸡蛋检出三胺
28日湖北京山产一款鸡蛋检出三胺
29日山西“慈云祥”牌鸡蛋检出三胺
29日湖北公安产一款鸡蛋检出三胺
本报讯(记者徐春柳)继香港近日发现两个品牌的三聚氰胺鸡蛋后,昨天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与香港食物安全中心又分别检测出问题鸡蛋,生产商分别为山西省长治市绿色生物发展中心与湖北荆州双港畜禽养殖加工有限公司,其中长治产“慈云祥”牌土鸡蛋每公斤三胺含量达3.5mg。
香港 问题蛋含量超法定上限
香港食物安全中心昨晚公布了新一轮检测三聚氰胺的结果,发现了湖北公安县所产的一种鸡蛋三聚氰胺含量超过香港法定上限,建议市民停止食用。
据介绍,昨日的检测结果显示,93个样本中92个合格,有关产品包括奶、奶粉、鸡蛋、婴儿食品及粉。不合格产品样本为鸡蛋,被检出的三聚氰胺含量为百万分之3.1。已超过香港《2008年食物内有害物质(修订)规例》的法定上限百万分之2.5。
中心发言人说:“不合格样本是从西区副食品批发市场一间商铺抽取,中心已向其发出警告信,要求停止售卖不合格的产品。中心亦已作出调查,得悉有关鸡蛋由湖北省进口,加工厂名称是“荆州双港畜禽养殖加工有限公司。”
据透露,该厂地址为湖北省公安县金猫口207国道旁,生产日期为2008年10月6日,生产批号为4200/D0700708451。
食26个问题蛋三龄童才超标
据美国食物及药物管理局(FDA)检测标准,三聚氰胺的安全限定值为每日每公斤体重0.63毫克。由于36个月以下婴幼儿对三聚氰胺较为敏感,其每日可容忍摄入量则定为每日每公斤体重0.32毫克。
以被检出含百万分之3.1的小型鸡蛋为样本(如湖北公安县产问题鸡蛋),如一个10公斤(约三岁)的幼童每天食用约1.03公斤(假设每只小型鸡蛋可食用部分重约39克,即约26个)的鸡蛋,或一个体重60公斤的成年人每天食用约12.19公斤(假设每只小型鸡蛋可食用部分重约39克,即约313个)该产品,其“三聚氰胺”摄入量才达安全限定值。
“食品中掺假应究刑责”
本报讯(记者林文龙)三聚氰胺之前在牛奶中检出,如今又在鸡蛋中检出,还会在别的食品中检出吗?昨日,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就这些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新京报:鸡蛋检出三聚氰胺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罗云波:肯定是饲料上出了问题,而且饲料里含量还比较高,才会附积在鸡蛋里。因为蛋白质是饲料品质的一个重要的指标,有些不法商人会往里添加三聚氰胺以提高蛋白质含量,然后充当优良饲料卖高价。
新京报:三聚氰胺会在别的食品中检出吗?
罗云波:有可能,因为三聚氰胺用途比较普遍。需要区别的是,检出的三聚氰胺是蓄意添加还是被动污染。
新京报:柑橘、牛奶、鸡蛋等农产品接连发生质量安全问题,原因出在哪?
罗云波:表面上的原因是信息更公开透明了,深层的原因是我国在食品方面的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目前,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执法上惩处力度不够。
新京报:这些问题能否在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中有效解决呢?
罗云波:是的。在法律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三鹿事件的很多经验教训,将对现有各个食品监管部门明确职责,建立起有力的协调机制。同时,应该做好与相关法的衔接,加大惩处力度。我主张把在食品中掺假的行为从一直以来的民事行为认定,转到刑事行为上来,按照“投毒罪”论处。
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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